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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对补贴农机具实行保证金管理
作者:铁岭市农机局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0日 【字体:大 中 小】【关闭】

 

        8月5日,铁岭市农机局下发了《关于对补贴农机具实行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铁市农机发〔2010〕36号),进一步加强对补贴资金和机具的管理。
        近两年来,铁岭市出现了几种补贴机具跨区作业而不归的现象。由于这些跨区作业机具占用了一定的补贴指标,致使有些农户想购置在当地作业的补贴机具就比较困难,给农机补贴工作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
       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消除不良影响,满足本地农机化生产需求,保证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参照辽宁省局往年的要求,结合铁岭市实际,市局决定,从落实2010年国家及省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开始,对有跨区作业不归倾向的补贴机具实行保证金管理。
        实行保证金管理的机具种类主要有三种,即:25(含25)—80(不含80)马力的拖拉机、玉米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
        对购买数量较多、补贴金额较大、群体性购置、集中机型购置和新发现有跨区外流倾向的机具也要视具体情况实行保证金管理。
        保证金由县(市)、区农机补贴办收取。收取的保证金统一为购机补贴金额的20%-30%,在购机申请批准后进行。机具在当地(一般为本县,特殊的不出省)完成一个作业期后的三个月内,应将保证金核实返还购机者;未能返还的资金,要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妥善管理。
        为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操作,铁岭市农机局要求各县(市)区严格管理收取的保证金,坚决防止串项、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提交人:铁岭市农机局 王辉        责任编辑: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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