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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级对农机维修服务中心按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作者:沈阳市农委农机办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3日 【字体:大 中 小】【关闭】
 

2012年,沈阳市对以农机专业合作社为主体设立的农机维修服务中心或网点,经验收合格的,沈阳市财政对其当年新购置的维修设备,按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市级对农机维修服务中心的补助,与市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不兼得。

实施标准:

1、截止到2011年底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且农机固定资产达到200万元以上;

2、必须具备维修间、备件储备间、机库等,当年新建维修场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维修设备要包括:清洗拆装设备、发动机修理专用设备、实验检测设备、底盘检测设备、计量工具、通用工具、电器修理设备等;

3、具有维修拖拉机、收获机、播种机、插秧机、耕整地机等五种以上农业用整机维修能力;

4、专业维修人员2人以上,且拥有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资格证;

5、有正规的维修手续,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并在醒目处公示;

6、消防设备、劳动保护用品符合相关规定,产生污染源的专用维修间应设有环境保护措施;

7、维修服务范围需覆盖2-3个村,为200余个农机户提供农机维修服务保障;

提交人:沈阳市农委农机监管处 佟雨滋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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