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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农机局走进工厂宣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作者:鞍山市农机局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9日 【字体:大 中 小】【关闭】
 
在《条例》即将实施之际,鞍山市农业机械化局和千山区农机局的工作人员走进鞍山海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兴农犁生产中心等农机生产企业宣传《条例》。依据法规要求他们从源头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对安全防护和安全标志的设置,减少安全隐患。并提示他们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出厂记录保存期限必须在3年以上。企业如果发现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并及时召回存有缺陷的农业机械,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提交人:鞍山市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农机发展装备部 高晨辉        责任编辑: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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