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力量,为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提供服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中发展较快,很受农民群众的欢迎。但是,由于我国“三农”工作的历史和现实所局限,农机专业合作社乃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当中,目前还存在几个具体问题,值得探讨。
设备资源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难以实现设备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与运作当中,有部分农民是以资金形式入股,有很大部分农民是以设备资源(农机具设备、土地资源)的形式入社的,社员将设备资源投入合作社,由合作社来经营,社员获得分红,社员仍是设备资源的所有者,而合作社则是设备资源的经营者,虽然合作社采取民主管理,但是在具体操作当中,不可能每位社员的经营意愿都能够满足,这就是说合作社的经营者只能采取民主集中的方式来经营,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设备资源的所有者与经营者是分离的。正是由于这个分离,就可能使社员投入的设备资源难以得到合理的利用与有效的保护。一个简单的例子,如农民以农机具入社,在农机具的养护当中,合作社认为是农户的机具,应该由农户养护;而农户则认为将机具入社,应该由合作社负责。
农机作业服务面积的计量误差,造成合作社服务成本的增加与服务风险的增大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对合作社内部开展作业服务的同时,也向外开展作业服务,包括跨区作业。在作业服务的过程当中,土地面积的确定,一般都是依据“土地承包手册”合同书上的耕地面积,而这个土地承包合同书还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的产物,加之各地在承包到户时存在根据土地类别打折等情况,虽然这其中经历了几次合同完善与核对面积,但是,合同书上体现的面积往往与实际面积不符,而且实际面积比合同书上的面积要大,这就造成了合作社在作业服务过程中的作业成本增加和服务量增大。例如机械化植保统防统治的作业服务,合作社在前期与农户签订作业服务合同,为调动农户机械化植保统防统治的积极性,合作社作出如实现不了防治效果,则按损失赔偿的承诺,而在具体防治与作业服务当中,则按农户提供的面积进行配药施药,由于面积的误差,可能达不到防治效果,就出现了合作社要赔偿的后果。
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与现实条件存在差异
实现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目的之一。但是,这方面的意愿与现实条件存在差异。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现在农业机械动辄上万,虽然国家有一定补贴,但是资金占用量还是比较大,合作社要发展壮大,必须要资金添置机具设备,而合作社的融资渠道只有两条,一是农户股金(这是有限的),二是贷款(这是很有限度的),可是这两条渠道都难以满足发展的需要。二是作业条件改善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业服务,社会化大生产是方向,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为主体,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已经将土地承包到户,虽然土地流转政策将土地的集约化程度提高,土地整理将土地的机械化作业条件改善,但是这些还只是示范性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条件并未完全从根本上得到全面改善,要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化大生产,作业条件的改善,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三是管理、技术、服务水平提升难。虽然政府出台了各项政策鼓励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吸引力、感召力,但是,如何来增强,具体怎么做,却没有答案。而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的实际是:1.依托基层农业站所、经济组织,组织一些农户,投入一些资金,搞一点经营。2.依托农机大户,聚合一些机具,搞一些服务。3.依托公司或者老板,流转一些土地,搞一些开发。4.依托农户热情,组成一个班子,自生自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使管理、技术、服务的水平提升上来,是很难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要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制定详细的内部管理办法并实施。虽然目前合作社有章程、管理制度等等,但是往往是形式上的。合作社应该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详细、实用的内部管理办法,既保证集体的权力得到尊重,又保证社员的利益不被侵害,这些制度和管理办法要由合作社来做。
土地面积应该核实。诚然有历史的原因存在土地面积误差,但近年来的基本建设(农业的和非农业的、公益的和非公益的)也使土地面积存在计量不准的事实,应该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核实,这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到按土地面积计算的各种利益关系、统计数据等等,这项工程应该由政府来做。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与扶持。要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业服务条件,加大扶持与培育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与引导。要从技术上、管理上加强培训,在信息上提供服务,在政策上给予规范,以此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这项工作也应由政府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