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农机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公开透明,树立农机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市政府法制办要求,营口市农机局组织有关科室、局直单位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中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了认真梳理,对处罚适用条件作了处罚阶次分类,对裁量幅度(处罚额度)作了具体规定,制定了《营口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