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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案例5:投诉不及时,遗憾未受理
作者: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    发布时间:2023-03-09 【字体: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日,甘肃榆中县用户王某来农机投诉部门投诉玉米收获机,要求全款退货。购机农民王某称,2016年7月从兰州某销售公司购买了一台玉米收获机,收获150亩后,故障不断,赚不到钱,造成贷款还不上,给家庭造成严重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农机投诉部门接到投诉后联系经销商,经销商答复:产品曾经是有小问题,但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售后服务没有违规,用户拖欠购机余款9万元已近3年,一直未付。经销商无奈之下才起诉用户到法院,法院裁决用户败诉,要求如约付清购机余款,目前要强制执行了。在此情况下,用户开始质量投诉问题,意图全款退货。问题是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都过了。看到判决书后,农机投诉部门遂做出不受理决定,并通知用户。

【案例评析】

《农机三包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联合收割机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规定时间为2年。此案中,用户2016年7月购机,所以质量投诉行为应发生在2018年8月前,但是2019年9月2日才提出投诉。

根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第二、三种不受理情形,即:“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已经处理的”的规定,农机投诉部门做出不受理的决定是妥当的。

本案中,用户购机应如约付款,不能因为有质量问题,或者没赚到钱就拒绝付款,妨碍三包服务的顺利进行。另外,农业机械有质量问题,购机用户应该在三包有效期内,及时向销售商提出产品三包服务要求,友好协商,仍拒绝服务时,可以从速投诉。即使过了三包有效期,如果产品确有缺陷,用户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问题。销售者应依法履行三包义务,提供售后三包服务。

提交人:辽宁省农机化发展中心 陈克民 编辑: 责任编辑:辽宁省农机化发展中心 陈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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