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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农机产品应该享受的权益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0 【字体:

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法规,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1、购买农业机械产品时,可开箱检验或者试车(机),向销售者索要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验清随车(机)工具、附件、备件。
  2、农业机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即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均应承担农机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和义务。“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农民可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手续。
  3、对转手购买且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产品,农民凭该产品的原发货票及“三包”凭证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4、丢失“三包”凭证和发货票,但能证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应当享有“三包”权利。
  5、“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故障,由“三包”凭证上的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和工时费),就近未设修理单位的,修理及运输等问题由销售者负责解决,费用由销售者承担。
  6、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换货后15日内发生主要部件严重损坏的“三包”规定附件所列范围内),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为农民退货。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为农民退货。
  7、“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农民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
  8、农民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可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农机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三包”责任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农民可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人:辽宁省农机化发展中心 陈克民 编辑: 责任编辑: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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