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便民措施优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l6号),年7月1日《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正式施行后,按昭国“过管服”改革要求,为引导农业机械销售者规范开具增通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经商国家税务总局,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规知识宣贯各地要进一步向农业机械销售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人(以下简称“机具所有人”)宣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住有关要求,引导农业机械销售者依法开具销售发票,并在销售要备注栏注明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等能够反映机具啃性的信息;引导机具所有人持依法开具的销售发票中请办理登记。
二、结合实际留存销售发票登记机构在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时,机具戶人同意留存纸质销售发票原件的,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拖拉村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规定留存原件;机具所有求自己留存纸质销售发票原件的,登记机构应在原件标注“理登记手续”后,留存复印件。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通息化手段便利机具所有人使用电子销售发票办理拖拉机和联割机登记的业务流程。
三、积极推行便民措施对机具所有人确有原因无法提供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的记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干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地方有关规定,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便民措施。机有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原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注,登记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书面承诺按规定办理于续。尚未实现通过信息化手段受理电子销售发票登记业务,可以通过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为机具所有人使用电于示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剿机登记业务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