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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农机农忙出故障 维权站点解燃眉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12 【字体: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9日,广西平南县东明农机专业合作社会员李先生(农民)向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农机质量投诉站(以下简称“平南县农机站”)投诉反映:2016年11月,其购买了一台岳阳碧华粮食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碧华牌5H-40型烘干机,总价24万元。保修期内,该机就出现网筛损坏,稻谷从网筛中漏落,被吸进除尘室,造成稻谷损失,无法正常使用。李先生立即与平南县东明农机专业合作社、经销商和厂家相关人员反映,要求厂家尽快派人维修,农忙时节耽误不得,商家迟迟不予维修,也没有任何处理意见。无奈之下,李先生向平南县农机站投诉,要求厂家尽快派人上门维修,解决农忙时节燃眉之急。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平南县农机站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将案情向贵港市平南县农机局领导和广西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广西消费维权点)领导汇报。随后,广西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领导亲自将李先生投诉情况向该厂家相关负责人反映,要求该厂家尽快派技术人员前去维修,因正值农忙时节,以免耽误时间,稻谷发霉造成更大损失,厂家接到电话后答复马上派技术人员前去维修解决问题。

通话后的第二天,该厂家派了二名技术人员前去案发地将李先生所购烘干机故障排除,并能正常使用。为此李先生高兴的说,感谢广西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的领导急农民所急,想农民所想,及时帮排除烘干机故障问题,否则,稻谷发霉将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经估算为李先生挽回经济损失18万元(稻谷2炉×90000元=18万元)。

【案件评析】

依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三款规定:“其他农机产品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且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这里的其他农机产品是指除了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以外的农机产品。本案消费者购买的烘干机属于其他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不能少于一年

依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妥善处理农机用户的投诉、查询,提供服务,并在农忙季节及时处理各种农机产品三包问题。”以及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者可以同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责任以及在农忙季节及时排除各种农机产品故障的措施。”同时第三十三条规定:“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作业季节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于整机或主要部件的,修理者应当在接到报修后3日内予以排除;属于易损件或是其他零件的质量问题的,应当在接到报修后1日内予以排除。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协商。”以上规定都体现了法律对农忙时节对农民权益保护的规定。

依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存在本规定范围的质量问题的,修理者一般应当自送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理工作,并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规定:“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综上所述,本案李先生所购型烘干机三包期内,并且在农忙季节出现机械性能故障,一是该商家理应2日至5日内给予及时修理,排除故障;二是由李先生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销售者承担。最后,在广西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领导亲自调解下,及时帮排除李先生烘干机故障问题,否则,稻谷发霉将给其造成重大损失。

消费提示:针对上述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纠纷,广西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提醒农民消费者,在购买农机产品时,一定要索取发票、合格证、三包凭证等凭证,一旦所购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及时向当地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投诉维权。

案例提供:广西省贵港市平南县农机质量投诉站

提交人:辽宁省农机化发展中心 陈克民 编辑: 责任编辑:辽宁省农机化发展中心 陈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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