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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机器作业不达标 依法退货赔补偿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10 【字体: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9日,农业机械投诉部门接到2位农民的投诉,称2017年9月在同一经销商处购买了两台某品牌同型号的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在玉米收获走作业时,先后出现割台堵塞,玉米落地籽粒较多,果穗损失较大,籽粒回收仓含草较多等质量问题。用户要求,退货并赔偿经济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农机投诉部门立即赶到现场,对投诉的玉米收获机进行调查,用户反应问题属实,机器出现故障后,农户向经销商提出维修要求,经销商以机器无质量问题,用户选择的地块玉米收获条件不佳等理由,未及时进行维修。因此2位用户提出,退货并赔偿经济损失。

调查了解情况后,农业机械投诉部门迅速与经销商和生产企业联系,经销商和生产企业立即派代表来到农业机械投诉部门。针对用户投诉的质量问题进行了分析,形成一致意见,认为是由于生产企业制造缺陷造成。查清原因后,农业机械投诉部门多次组织经销商、生产企业和用户进行了依法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

(1)用户在指定的时间前将机器运往指定地点,由生产企业验收车辆。

(2)经销商在指定的时间前将用户购机款全额退还,出现逾期现象,经销商按照银行利息对用户进行补偿。

(3)经销商补偿用户损失,每位用户2500元。

案例评析

依据《农业机械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六条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本案中,玉米收获机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在使用中,达不到玉米收获机作业标准,并且给用户带来了经济损失。销售者应当负责退换货,并赔偿损失。

提交人:辽宁省农机化发展中心 陈克民 编辑: 责任编辑:辽宁省农机化发展中心 陈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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