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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质量问题集体投诉,厂家换件分别赔偿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10 【字体: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3日,农机投诉部门接到11位农机用户的联名投诉,称2016年购买11台同一型号的某品牌自走式玉米收获机。玉米收获作业时,机器出现割台不对行,变速箱漏油,行走皮带断裂,割台多次故障,还田装置漏茬,轴距不合垄,排杂口堵塞等质量问题。加之售后维修不及时,严重影响了正常作业,耽误了农机用户作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11位农机用户一致要求退货,并补偿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农机投诉部门立即召集销售商,厂方代表到现场调查有关事宜。经调查了解,11名农机用户反应问题属实,反应问题比较集中。查清情况后,农机投诉部门组织农机用户,生产厂家和经销商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

(1)生产厂家免费更换故障件,免费技术升级,并保证用户正常使用。

(2)经销商负责配合生产厂家在2017年7月完成更换修理工作,并达到正常作业要求。

(3)农机投诉部门,同生产企业的代表、农机用户签订补偿协议,根据农机用户受损情况调查,分别给予不用金额补偿,共计赔偿38.5万元。

案例评析

依据《农业机械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第二十六条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本案中,根据上述条款规定,三包期内主要部件出现了质量问题,应予以修理或更换主要部件,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提交人:辽宁省农机化发展中心 陈克民 编辑: 责任编辑:辽宁省农机化发展中心 陈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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