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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播种部件质差,造成作业损失,依法赔偿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09 【字体: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某地农机合作社,购买了数台玉米免耕播种机。工作时多次出现播种故障,厂家多次维修。播种后,出苗后发现苗株距过大,苗株距40厘米(当地农艺要求株距30厘米),导致每亩地少800-1000株,产量差400-500斤,共计播种面积2000亩。农机合作社联系生产企业要求退机,并包赔经济损失60万元,生产企业认为赔偿要求不合理,拒绝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农机投诉部门立即与生产企业联系。经调查核实,苗株距在38-41厘米。株距过大是机手作业速度较快、选择排种器档位不当、排种器存在质量缺陷等原因造成。按照责任划分,操作人员和生产企业均应承担一定责任。

经农机投诉部门多次与生产厂家,经销商,购机合作社协商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生产企业一次性赔付合作社经济损15万元,将原国产指夹排种器换成进口排种器,更换排种器后,产品无偿服务转为有偿服务。

案例评析

处理此案件的主要依据是《农业机械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第二十六条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提交人:辽宁省农机化发展中心 陈克民 编辑: 责任编辑:辽宁省农机化发展中心 陈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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